2007年4月11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十四版:法趣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古案钩沉
清朝县官活用“自首”破案
  清朝乾隆年间有这么个案件。有一年江南长州县(今苏州市)破获一起私铸铜钱案,被捕的案犯都说一个在逃犯是本案的主谋,按照法律,共同犯罪以主谋(造意)犯为首犯,其余为从犯,从犯可比主犯减刑一等。按《大清律例》,私铸铜钱首犯是个死罪,现在首犯未获,其他的算从犯减刑一等,发遣新疆。过了两年,那个在逃的罪犯被捕获归案,可几经审讯,他就是死不承认自己是私铸铜钱的主谋,供说主谋是上次已经抓获处理了的某某。
  照理说,这个案件应该提审原案罪犯当面对质,可是那些罪犯远在新疆,怎么可能千里迢迢把他押解到江南?尤其是万一那人对质时供称自己确实是主谋首犯,那么原案就要作为审错的案件翻案,原审官员就算办错案件“失出人罪”,是要按所失出罪名反坐受罚的。
  县官对此全没了主意,恳请自己的幕友想办法。他的幕友也一筹莫展,保得把附近几个县衙里的幕友都请来,群策群力,共同探讨。后来松江县的一位师爷出了一个主意:劝告那个被捕的罪犯承认自己是主谋首犯,同时又把他被捕的情节由通缉被捕改为“闻拿自首”,这么一来,虽然是主谋首犯应该处死,可是又有自首情节,可以减罪一等,也不过是个发遣的罪名。用这个道理说服被告配合,被告果然没有再顽抗抵赖,自愿按照法官的提示招供,使得案件顺利审结。
  这个活用自首的案件在当时具有典型意义,有很多疑案都是依靠这种办法解决的。只要给罪人讲清利害关系,说明只要修改口供就可以减轻处罚,要罪人配合就很容易。罪人既可开脱死罪,法官又可以从速“破案”审结,对于双方来说都是皆大欢喜。
  记载这个故事的是清乾隆年间的江南名幕汪辉祖,他在他的《学治臆说》一书中记载了这个故事后,说自己后来处理疑案,都会仿照这个故事,并说法律中自首这一条是开了无数的“救生活门”。这种利用法律对“自首”的规定谋一己之私的恶劣做法值得今人引以为戒。